关于专利保护制度大家都有所了解,为了鼓励新药研发,保障药厂动辄数十亿美元的研发投入,WTO组织为药物专利设定了一个保护期,通常是20年。只有在药品专利保护期结束后,其他药厂才可以仿照这个药物的成分进行仿制。这就是仿制药和原研药的区别。早在19世纪60年代,印度的药物价格一度也很离谱,大量民众用不起“天价”原研药。直到1970年,印度总理英迪拉·甘地主导了印度专利法的修订,取消了药品产品专利制度,这就意味着只要新药一经上市,印度药企就可以光明正大的进行仿制。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药品主角格列卫,其研发厂商瑞士诺华就曾因专利问题在印度打了七年官司,最终仍然败诉。加入世贸组织后,印度于2009年颁布了新的专利法。新的专利法规定:经美国FDA批准上市的药品,在印度上市时无需再做临床实验;只要印度制药厂能做出和在美国上市的药品同样的产品,经印度药物管理局测试认定两种产品成分一致后,药品就能在印度合法上市。专利法还规定“在无法获得、支付不起或不能适当的提供的情况下”,本地企业可以向印度知识产权申请强制许可,获得强制许可的国内企业可以生产和销售仿制产品,但应向持有专利的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无论是取消药物产品专利还是仿制强制许可,都把从原研药到仿制药之间20年的时间差缩短为零。这其中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当然,我们并不是鼓励这种专利制度,对药物专利的绝对尊重才能保护新药研发的正常生态,保证药企研发热情,确保药品的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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