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陆勇代购药品的事件大家一定有所耳闻,了解事情经过的人看完整个事件肯定会有所疑问,一是我国现存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如果印度可以动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药企生产格列卫仿制药,为何我国不可以?二是虽然现在有了国产的格列卫仿制药,但在其国产前的多年时间里,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是不是要一直等待?而人命可以等多久?即便今天有了国产“格列卫”,还并非所有地方的患者都可以按医保使用,这样的医保制度,是不是需要提高改革力度?三是对现行药监管理体系的保护是不是该以患者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我们来一个个解答。
为什么格列卫有那么大的差价?基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以及国内“以药养医”制度和药品流通管理中的高度垄断,形成了中国药品尤其进口药品价格偏高的现状,“格列卫”堪称典型代表,高昂的药品价格逼迫患者另寻它途。而为了避免大企业滥用专利保护,印度专利法规设置了相关“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为制药企业仿制抗癌药等专利垄断药物大开绿灯,在这样的法律保护网下,印度的制药企业仿制的药物价格大大低于专利药物价格,印度也被称为“发展中国家”药房,大量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低廉药物,由此也引发了众多与专利药物厂家的国际诉讼。
中国能不能生产仿制格列卫?按常规,医药公司或药品发明人发明一种新药之后,需要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以获得专利的特殊保护。陆勇代购的“格列卫”药品系瑞士诺华制药公司生产,早已在我国申请了专利。在专利保护期内,我国医药公司不得生产相关“仿制药”。这也是过去十几年来,我国不能够生产“格列卫”仿制药的原因。虽然我国也存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很少有人或政府部门申请过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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