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勇与陆勇,格列宁与格列卫,一字之差的人物和药物的“主角”,让人们再次将几年前发生在湖南沅江的陆勇销售假药不起诉案旧事重提。法律人的理性再一次在这样的讨论中得到充分的展现,精于刑法的教授可以从六个方面来论述本案的出罪理由,精于知识产权的律师则阐述了仿制药因侵犯享有专利权才带来低成本的理由,熟悉药品定价规则的业内人士则将关注点放在了天价进口药层层加价的过程上(事实上,药企的利润率也是高的吓人)。
然而更多的人则认为,相比于电影中程勇被判刑的结果,其“原型”陆勇历经一波三折最终被不起诉,已实属幸运,是法理和情理博弈下最好的结果。那为什么程勇被捕入狱,陆勇为什么无罪释放?
很少有人知道,在真实世界里,因为此案,陆勇两次被羁押,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争议。很明显,大多数人都认为,陆勇的行为值得同情。最终,在此案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湖南省阮江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了无罪不起诉的决定。沅江市检察院不起诉的主要理由是陆勇的行为并非销售行为。
但是,这个案件已经提起过公诉,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该案的走向是否会发生如此重要的变化。本案发生争议的根源,在于我们的司法解释对“假药”范围的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假药的范围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范围来认定,于是,能治好病,但没有经过正规渠道进口(由于正版格列卫在我国享有专利权,事实上也不可能进口)的印度仿制格列卫,就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刑法规定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进而保护公众的健康。陆勇代购印度仿制药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拯救包括自己在内的癌症患者的生命。所以,这个案件就转化为一个简单的问题:一个人为了拯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能不能暂时侵犯一下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毕竟这个药吃了对人体无害,反而能救命。这就是为什么药神陆勇最终没有被认定为是销售假药罪。
很显然,在刑罚的发动权上,国家应当容忍陆勇的这一行为,慎用刑罚。这并不涉及什么高深的刑法理论,也不需要在法理和情理之间纠结,只需要用最朴素的正义观结合最基础的刑法学知识,就能妥善地处理本案。
值得欣喜的是,今年我国决定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并鼓励创新药进口,并采取综合措施,从多环节、多渠道层层压减进口抗癌药品价格。陆勇案是否会成为此类案件的“绝唱”,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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