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格列宁印度可以生产而中国却不行?其实这与专利制度有关,现如今,在格列宁到期之后,同样有国产厂商生产了格列宁的仿制药。在专利未到期之前仿制生产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而印度的专利法允许企业强行仿制原研药物,格列宁在印度的专利是不受到保护的。
据说,《我不是药神》的片名曾经三次更改才定下来。其中的“不”字,透着深深的无奈。实际上,“无奈”是药品相关的所有环节的共同状态。药是用来救命的,但新药的研发需要巨大的投入,如果没有巨大的利润就吸引不来资本,就没有可能支持巨大的投入。而巨大的利润必然是高药价的结果,这又与药物救人的本质相违背。这个怪圈该如何去破呢?
大家都能想到的一个解决方案就是直接生产仿制药,像我们的邻国印度那样。实际上,印度是世界第一大仿制药国。不仅仅是中国人,就连美国人也会因为买不起药而跑到印度去买仿制药。之所以能有如此盛况,是因为仿制药的生产在印度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印度于1998年加入WTO之后,承诺从2005年开始遵照世界范围内的共同标准来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然而在2005年,印度对于自己的专利法进行了一些修订,不保护对于“此前已知药物”的改进所获得的药物,除非后者与前者在性质上和药效上有显著的差异。
由于格列宁即是2005年以前已知的药物,而诺华又无法证明其产品有任何显著的改进,因此他们于2005年为格列卫申请印度专利时,被印度专利局驳回了。此后,诺华在印度开始了围绕格列卫的专利诉讼,不断败诉,不断上诉。经过长达7年马拉松式的审判,印度最高法院于2013年宣判,裁定诺华败诉,维持了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以及下级法院此前的裁定。显然,不是所有国家都可以像神油国这样“保护”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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