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疫苗案中,国家药监局对于冻干人用狂犬疫苗事件的处理较为严肃,没有引起太大争议。但舆论对于吉林省药监局就百日破疫苗事件,作出的344万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颇大。不少网友认为,该事件涉及二十多万孩子的人身健康,344万的罚款对于长生公司而言不过是两天的利润,这样的处罚未免太轻了,怎么能起到惩罚威慑违法行为,预防违法事件再次发生的作用,狂犬疫苗事件就是遏制违法行为不利的现实教训。(背景数据:长春长生公司销往山东省的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共计252600支,占全省年使用量的3.96%,流向济南、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8个市。这批疫苗已接种247359支,损耗、封存5241支,涉及儿童215184人。)
当然这件事情不会就这样结束,中央已经给出彻查的指示,相信乌云难蔽日,雨后天自明。要想明晰本案的法律责任,首先要确定的是,本次检测出的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于假药和劣药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对案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确定,且生产假药比生产劣药要严重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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