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中的程勇最终因违法入狱,而故事的原型陆勇无罪释放。这个故事的设定时间是2002年至2003年,所以程勇的五年刑期是合理的。如果故事发生在今天,程勇的量刑会更重。
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没有实际效用的假药,还包括实际具有疗效,在国外是合法药物,但没有经过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即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进口药”(以下简称“进口药”)。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影中的警察把病人手中的印度仿制药称为“假药”并没有错。
为什么法律要这么规定呢?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设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药品监管秩序。当然,保护药品监管秩序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毕竟未经有关部门检核审核的药品,即使它在国外已经上市,但是尚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适合国内的标准,也较难在医生等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科学使用,存在一定的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可能性。因此刑法上将陈勇们销售的“印度格列宁”列为“假药”是有其合理性的。
因为 “销售假药罪”的量刑中没有对两种不同假药进行明确区分,导致部分“销售假药罪”的量刑违背了“罪与刑相适应”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罪与刑相适应”用大白话讲说一个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就越重,危害性越小,刑罚越轻。
显然,程勇们卖的有实际疗效“假药”和张院士卖的那种纯正假药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的,一个总体上是治病救人,只是有一定几率损害身体健康(这个实际合法药物也有);一个是延误治疗甚至直接损害身体健康。可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没有区分,就会出现陈勇判的比张院士还重的怪现象。
《我不是药神》的故事原型是2015年轰动全国的陆勇案,这个案件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简化进口药审批手续”、“降低进口抗癌药关税”等药品管理制度的进步。但是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推动似乎有限,湖南沅江县检察院的一纸“不起诉决定书”刚开来时候在朋友圈传了两天,之后就是沉沦两年,才借电影东风重新被人拾起。原型没有做到的事,希望电影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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